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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交通运输工程案例分析》·提分训练·4-16

2023-04-19 17:12:04 阅读:(南宁宏博教育


【背景材料】

某高速公路工程开工里程为 24km,划分为两个施工合同段。建设单位通过施工监理招标,

将该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委托给某监理单位。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立即着手组建项目监理 单位。监理单位根据该工程特点设置 了二级监理单位,即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 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

总监办配备 1 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监理员。驻地办配备 1 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办和驻地办的主要职责如下:

总监办的主要职责有:(1)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3)签发支 付证书;(4)签发合 同工程开工令,单位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5)审核变更单价 和总额以及延期和费用索赔;(6)组织编 写监理竣工文件及监理工作报告。

驻地办的主要职责有:(1)主持编制监理计划;(2)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3)审批 总体进度计划,重 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4)审批分项工程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和分 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5)日常巡 视、旁站、抽检,并做好记录;(6)核算工程量清单, 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中间 验收和质量评定,签发中间交工证 书;(8)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9)组织编制监理月报。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 中标通知书; (3)合同专用条款;(4)合同通用条款;(5)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 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监理合同中有如下内容:(1)监理工作目标是确保工程获得“鲁班奖”;(2)建设单位有权 要求监理单位更换 不能按监理合同约定进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3)监理单位可以将监理 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监理 单位不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建设单 位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建设单位赔偿,监 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 务费总额;(5)建设单位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建立工作联系;(6) 建设单位在 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对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可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


【问题】

1.监理单位设置二级监理单位是否合理?为什么? 

2.总监办和驻地办配备的监理人员是否合理?若不合理,请说明理由。 

3.试说明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的任职条件。 

4.指出本题所述的二级监理单位中总监办和驻地办的职责有何不妥之处。 

5.本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是否完备?如不完备,还缺少哪几种文件? 

6.若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发现监理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对某 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应以哪一个文件的规定为准? 

7.本题所述监理合同的内容中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监理单位设置二级监理单位合理。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规定,高速和一级公路可设置二级监理单位, 即总监办和驻地办。高速和一级公路开工里程在 20km 以下的,宜设置―级监理单位,即总监 办。该工程开工里程为 24km,且 划分为两个施工合同段,符合设置二级监理单位的条件。(2 分)


2.总监办配备的监理人员不合理。

理由:总监办应配备 1 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 

驻地办配备的监理人员不合理。(1 分)

理由: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 1 ~2 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 理员。(1 分)


3.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及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 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类工程的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职务。(1 分)

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及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 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的监理经历。(1 分)


4. 本题所列总监办的各项职责是正确的。(1 分)本题所列驻地办职责中的(1)(2)(3)(8) (9)不妥,这些职责应是总监办的职责。(2 分)


5. 本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不完备,还缺少以下几种文件:(1)监理投标文件;(2)工程专用规 范;(3)监理规范;(4)技术规范。(2 分)


6. 按监理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监理合同协议书排在最前面,因此,应以合同协议书的规定为 准。(1 分)


7.监理合同内容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监理工作目标是确保工程获得‘鲁班奖'”不妥。(2 分) 

因为“鲁班奖”是一种建筑业奖项,监理单位的产品是服务。确保工程质量是施工单位的职责, 获得“鲁班奖”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约定。 

(2)“监理单位可以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不妥。(2 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也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 部分分包。 

(3)“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不妥。(2 分)

按照监理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单位的累计赔偿限额为监理服务费总额的 30%。达到此限额 时,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监理合同。 

(4)“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可直接 向施工单位提出”不妥。 

因为按监理合同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施工单位的任何意见或 要求应通过监理工程师提出。(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