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规》高频考点:争议评审的效力
争议评审的效力
■评审组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类似于专家咨询意见)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拟定执行协议,双方签字后作出合同的补充文件
■当事人不接受评审意见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对方,抄送监理人
■在仲裁或者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评审组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发包方可以拒绝执行评审组的意见
■当事人一方不接受评审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解决,仲裁或者诉讼
■如双方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协议,双方签字后作为补充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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