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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几个?!汽车相关建筑物知识点!学起来!

2020-12-22 14:34:31 阅读:(南宁宏博教育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汽车的拥有量成倍增长,城市新建与大楼配套的地下汽车库数量也成倍递增;地下汽车库一旦发生火灾,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之前的消防工程师考试中,汽车库、修车库也是重要考察内容。今天带大家梳理分类、耐火等级、用电负荷,不熟悉的同学们快来了解一下吧!


建筑分类

【注意】

按建筑高度分类

(1)单层、多层建筑。27m以下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或已超过24m,但为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


(2)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我国称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耐火等级

1. 木器厂房采用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其耐火等级应为三级;另外,丙类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为三级的丙类厂房最多允许层数不应超过两层。


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公共建筑为单、多层公共建筑” 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大型购物中心、大型餐饮建筑均为多层公共建筑。


3. 体育建筑等级分为特级、甲级、乙级、丙级四级;除特级体育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外,其他体育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根据《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 一 2003)的规定,主要用途为举办地区性比赛的体育馆的建筑等级应为乙级,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重要公共建筑是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生活保障的重要建筑,或者文化、体育建筑或人员高度集中的大型建筑,这些建筑发生火灾后如不能尽快恢复或为火灾扑救提供足够的安全时间,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大型餐饮建筑应为重要公共建筑.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该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上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平面布局及布置

1.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


2.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 的地下部分: 

(1)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楼板完全分隔; 

(2)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 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贮存量不大于 1.0t 的甲类物品库房; 

(2)总安装容量不大于 5.0m3 /h 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 5 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3)1 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 2 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

(4)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 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 


4.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防火间距

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 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3m;汽 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上表的规定值增加2m。 


2.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 不限;

(2)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减小 50%; 

(3)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墙上开口 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 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4)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无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 4m。


3.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 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30m,与厂房、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 的规定值增加 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