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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工程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9)

2015-04-23 10:52:00 阅读:(南宁宏博教育

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5.6.2 第5.6.1条所述的承重钢结构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覆盖耐火层的钢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1. 支承设备钢构架:

1)单层构架的梁、柱;

2)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钢格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3)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式楼板时,地面至该层楼板面及其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2. 支承设备钢支架;

3. 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4. 钢管架:

1)底层支撑管道的梁、柱;地面以上4.5m内的支撑管道的梁、柱;

2)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承重斜撑;

3)下部设有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泵的管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

5. 加热炉从钢柱柱脚板到炉底板下表面50mm范围内的主要支撑构件应覆盖耐火层,与炉底板连续接触的横梁不覆盖耐火层;

6. 液化烃球罐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