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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工程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5.5)

2015-04-23 10:45:00 阅读:(南宁宏博教育

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3 泵和压缩机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2.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和丙类房间共用一幢建筑物;

3. 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和丙类工艺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

4.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钢格板;

6.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5.3.2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的泵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若在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应用不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

5.3.3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乙A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3. 甲、乙A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泵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4. 在液化烃、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

5. 液化烃泵不超过两台时,可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同房间布置。

5.3.4 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其他设备之间及非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执行。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 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