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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考点整理:灭火器维修

2016-05-06 14:52:00 阅读:(南宁宏博教育

一。灭火器维修

1.维修条件: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2.维修年限: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l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二。灭火器报废

1.报废条件: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2)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

(3)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

(4)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2.报废年限: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