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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考试水利工程真题解析4

2013-06-09 11:00:04 阅读:(南宁宏博教育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关键线路:A→B→C→D→E;计划总工期:30十20十100十5十30=185(天)。

  2.事件1,责任方为业主,A工作是关键工作,会造成总工期拖延4天。

  事件2,责任方是承包商,B工作是关键工作,会造成总工期拖延6天。

  事件4,责任方是业主,G工作不是关键工作,当前情况下,C工作完成已经第155天,所以闸门在开工后第153天末才运抵不影响工期。

  3.C工作实际工作持续时间:155—60=95(天)。第100天时C工作实际完成42%,即完成40天,加上60天A、B两项工作的实际工期,实际就是100天;C计划时间用的时间:100X 48%=48(天),即原计划应该完成50+48=98(天),所以拖延2天;第100天赶工8天。

  4.实际总工期155+35=190(天),比计划工期拖延5天,其中有4天是业主的责任,承包商承担1天的拖延,罚款20000元。

  【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工期计算和关键线路的确定。计算工期应以各项工作的最早时间进行计算,可以根据公式计算法或图上计算法计算出各项工作的最早完成时间,终点节点的紧前工作最早完成时间最大值即为计算工期;也可以根据节点计算法计算出终点节点最早时间,得出计算工期。由此得出计算总工期为185天。施工进度计划图中最长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或者根据各项工作的时间参数计算结果,由总时差最小的工作组成的线路即为关键线路,本例中的关键线路为A→B→C→D→E。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分析。一项工作被延误,是否对工程工期造成影响,应首先考虑该项工作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如果在关键线路上,则工期延误的时间就等于该项工作的延误时间;如果该项工作不在关键线路上,应计算出该项工作的总时差,用总时差与延误时间进行比较,计算出对工期的影响。事件1处于关键线路上,它是由于局部地质条件与项目法人提供的勘察报告不符造成的,应属于业主的责任,且造成工期延误4天。事件2处于关键线路上,它是由于项目承包商施工质量不合格被要求进行返工处理所造成的,属于承包商的责任,造成工期延误6天。事件4不在关键线路上,它是由于项目法人未能及时提供设计图纸造成的,应属于业主的责任,在A工作和B工作两个阶段造成工期延误10天,在C工作阶段采取赶工措施,截止C工作完成时为第155天,而闸门在开工后第153天末才运抵现场并未对总工期造成影响。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赶工措施对整个工程工期和总工程量所产生的效益。截止C工作完成总用时为155天,A、B两项工作总共实际用时为60天,故C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为155—60=95(天)。在第100天末时实际完成C工作工程量的42%,然而在第100天末时C工作计划的工程量为48%,按照计划工期为48+50=98(天),所以C工作实际比计划拖延了2天。按照赶工进度图可以看出,第100天末,C工作完成的工程量为42%,计划中完成C工作42%的工程量时共需总工期92天,因此第100天末完成了8天的赶工任务。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工期索赔。实际总工期为155+5+30=190(天),比计划总工期拖延了5天,由于事件1属于业主的责任,承包商应获得4 天工期补偿,最终造成承包商拖延工期1天,应缴纳20000元罚款。

  案例(二)

  1.420X10%=42(万元)。

  2.进度款为50+10=60(万元),保留金为60×5%=3(万元),预付款扣回42/12=3.5(万元),实际付款金额为60—3—3.5=53.5(万元)。

  3.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是不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施工单位的意见可作为重要参考。

  4.监理单位主持进行了验收是不对的,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合格后将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解析】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预付款的拨付问题。由于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按10%计,故预付款为420×10%=42(万元)。

  本案例第2问主要考查工程进度款、工程预付款扣回、保留金预留的计算方法。由事件2可知,在11月份工程进度款共计为50+10=6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保留金按当月工程进度款5%的比例预留,为60×5%=3(万元)。关于预付款扣回,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在各月工程进度款内平均扣回,每月的扣回金额为42/12=3.5(万元),所以实际的付款金额为工程进度款除去保留金预留金额和预付款扣回金额,即60一3一3.5=53.5(万元)。

  本案例第3问主要考查方案变更权利问题。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实际情况和勘察设计资料不符时,应由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资料提出变更方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没有这种权利,他们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

  本案例第4问主要考查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及工程完工验收的要求问题。首先监理单位没有主持完工验收的权利,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在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首先向监理单位提出完工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将工程完工验收申请交给项目法人即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完工验收工作。且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